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境外联络处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境外联络处的管理,依据协会《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境外联络处是协会贯彻落实“一带一路”战略赋予社会组织的要求,推动国际交流、服务“走出去”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。
第三条 境外联络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,须在协会《章程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 境外联络处按照“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+区域+联络处”的方式命名,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。
第二章 主要职责
第五条 境外联络处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落实国家“一带一路”战略及相关政策法规;
(二)收集、整理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动态和信息,为企业“走出去”提供服务;
(三)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协调机制,维护国家利益、行业利益和“走出去”企业合法权益;
(四)加强“走出去”企业间交流与合作,促进优势互补、合作共赢;
(五)组织开展境外政策法规、投资环境、市场开发等专业培训,提高“走出去”企业风险防控和项目运作能力;
(六)组织“走出去”企业参加协会开展的评先创优活动;
(七)宣传协会宗旨,发展会员;
(八)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境外联络处设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和会员单位。
第七条 境外联络处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须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,每届任期三年。
第八条 境外联络处会长单位条件:
(一)须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员;
(二)协会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优先;
(三)在所属区域内市场份额大,社会影响力强。
副会长单位参照上述条件执行。
第四章 机构设立
第九条 设立原则:
(一)依托“走出去”企业设立;
(二)按照不同地域国家属性划区设立;
(三)按照市场发展规模设立。
第十条 设立程序:
(一)选聘会长单位;
(二)由会长单位提出申请;
(三)协会秘书处审核。
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:
(一)会长单位的申请及上级单位审批意见;
(二)拟任会长、副会长和兼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;
(三)所属区域企业名单。
第十二条 境外联络处应在批准后的30日内设立,并于设立后一周内提交以下备案资料:
(一)按照协会《章程》并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;
(二)会长和副会长个人简历、业绩等相关材料;
(三)负责联络处日
常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;
(四)其他资料。
第五章 财务管理
第十三条 境外联络处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。
第十四条 境外联络处不得购置固定资产。
第十五条 境外联络处不得收取会费,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参加单位按比例分摊或轮流承担。
第六章 机构的变更、注销
第十六条 境外联络处变更和注销按照协会《章程》规定办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。